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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8 17:34:24   浏览次数:11  发布人:148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残联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维护了残疾孤弃儿童合法权益。《通知》提出,残疾孤弃儿童在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被收养人可继续享受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残联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维护了残疾孤弃儿童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残疾孤弃儿童在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被收养人可继续享受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等待遇,并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通知》还提出,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政策。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此外,《通知》还明确,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

    《通知》强调,对收养人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以充分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来源:中国社会报

    编辑:艾伯宁

    审核:张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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