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学理论研究盘点
民事诉讼法学篇
持续深耕重大主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呈现“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前沿,回答中国问题,切实推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比翼齐飞、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相互融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互促进”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界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己任,对中央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充分坚实的理论支撑。2024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重点关注并持续深耕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新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机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源头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相关理论建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仲裁制度改革和仲裁法修订六大主题。
2024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整体较为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创造本土自主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总体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呈现“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前沿,回答中国问题,切实推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比翼齐飞、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相互融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互促进”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界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己任,对中央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充分坚实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2024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重点关注并持续深耕于六大主题。
持续深化民事诉讼
基础理论研究
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依然是2024年度本学科领域内的研究重点与研究热点,主要包括对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既判力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重要基础问题的研究。
民事诉讼标的方面,有学者指出,诉讼标的识别中问题最多的是数量识别与同一性识别,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一致,契合民事审判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这个中心,综合诉讼请求、原因事实和法律理由三个指标性因素,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识别当事人诉请的实体规范类型,可以顺利开展诉讼标的数量识别与同一性识别作业。有学者从一般保证纠纷诉讼视角出发,认为根据诉讼标的理论,一般保证纠纷应采普通共同诉讼形态,在一般保证纠纷所涉主体单独被诉的情形下,应就构建参加之诉的必要性等问题予以回应,从而优化一般保证纠纷的科学诉讼构造。
共同诉讼方面,有学者研究发现,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等诉讼政策,我国确立了程序导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导致必要共同诉讼的泛用和“同案不同判”。实践中,当事人频繁以诉讼标的非同一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民法典的实施未能改变程序导向模式,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实体导向探索反而模糊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界线。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单一诉讼标的形态更契合民法典视域下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转换需要,即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目的上强调实体决定性。另有学者指出,由于对连带责任整体性原理缺乏足够认识,加上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对外效力理解偏差,理论与实务关于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形态的研究长期无法形成共识。因此,法院有必要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参加诉讼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要求进行释明,把侵权行为性质和责任类型作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申请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通过诉讼告知保障潜在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既判力理论方面,有学者研究指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衡量诉讼法学意义上国家资源与个人利益两大价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标尺,然而,其理论发展却囿于规范限制、对话不足、法系偏倚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争点的关键性判断应采替代法,当事人对关键争点亦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审慎义务。另有学者从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角度出发,提出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超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利”,包括扩散权利、集合权利、同源个人权利三种。以群体权利为媒介,代表人诉讼判决在群体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内发生既判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判决对全体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并向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有学者对于诚信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重心是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其适用范围的厘定面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最终建立、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尚不充分的发展阶段限制;随着实体程序衔接和民刑交错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诚信原则亟待夯实漏洞填补之固有功能。另有学者以辩论原则为背景,对于我国自认制度进行考察并指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以“无需举证证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认事实常因接受法官的调查和心证评价而呈现“证据化”特征,深层原因是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不明,且自认适用对象、场域与自认制度功能定位不相契合。
积极探索新技术
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机理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界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民事诉讼法治中的运用路径,努力推动技术与法治相融合,着力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的智能化水平。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包括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智能化、数字化。
就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方面,代表性观点指出,民事诉讼现代化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性命题。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需要解决其现代化的标准为何。否则,民事诉讼现代化的推进就没有方向。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与现代社会的契合;二是民事诉讼与民事权利及体系发展的契合;三是强化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四是实现民事诉讼的体系化;五是民事诉讼的科技化。民事诉讼的现代化应当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和推进。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是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实现中国式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就民事诉讼的智能化方面,有学者研究认为,司法智能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司法智能化的实践将更加普及和丰富。司法智能化的运用对于提高司法的效率以及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当意识到司法智能化的运用也存在着若干局限,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以免其盲目扩张和极端化,导致对既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抑制和阻碍。从目前司法智能的运行实践来看,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智能化大数据运用与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抵触;第二,司法智能化对司法自由裁量的弱化;第三,司法智能化运用中司法政策适用的困境;第四,司法智能化运用中政治、伦理等因素考量的障碍。
就民事诉讼的数字化方面,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各项程序的数字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化和数字化的概念经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数字化的表述变得更为常见,应当积极拥抱新科技革命对于民事诉讼法治的变革与影响。另有学者以在线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为视角,指出由数字化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数字化司法变革催生了在线诉讼中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形式,民事检察监督嵌入在线诉讼既是诉讼构造数字化的逻辑使然,也有益于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功能。在线诉讼具备时空场域转换、有形要素缺失、技术壁垒显现等全新的特质,客观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进行匹配。
重点关注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与源头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如何发挥司法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民事诉讼法学界2024年度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对此,学者们重点关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相关理论研究、信访治理法治化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多元解纷的对策建议研究。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学者研究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点,研究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则,要重视并妥善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有学者系统分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指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有学者从社会治理数智化角度,研究了“数字枫桥”的法治原理、模式与机制,提出“数字枫桥”是把纠纷解决的要素转化进入社会性、法律性的相互关系,是对纠纷解决的结构、资源和规则的数字化重组,重新界定了“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定位和功能。此外,有学者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实现的问题与困境出发提出观点,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需要明晰治理主体、统筹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功能,通过治理范围的均衡拓展、治理机制的精细塑造、治理技术的部署创新三重路径加以实现。
对于信访治理法治化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代表性观点指出,司法治理是各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诉信访具有矛盾的对抗性、复杂的程序性、较强的个案性、终局的相对性、制度的有限性等特征。涉诉信访的成因十分复杂,有当事人、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涉诉信访治理应当立足国情,坚持系统思维,研究和把握其规律性,推动深层次战略实施和相关领域体制完善,进一步深化诉访分离、律师代理、终结移交等制度改革。据此,学者指出,我国应按照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司法治理理论研究与实践,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诉信访治理之路。
继续聚焦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相关理论建构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2024年12月20日,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召开,回顾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10年历程和实践成效,共商在新起点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界继续聚焦积极稳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相关基础理论建构,主要包括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范围拓展、程序设计等方面。
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代表性观点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在立法即将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范定位和系统构造的背景下,应优先明晰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属于基础理论范畴,对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程序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检察公益诉讼法有多项基本原则,其中特有原则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科学配置原则、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原则、案件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程序制度合理协调原则。在此基础上,学者尤为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谦抑性,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检察机关应以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方面,学者基于不同的社会公共利益种类、属性与部门法上的法律关系特征,对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有学者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展开,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独特公益性、规则融合性与业务专门性等个性化特征,在公益诉讼一体化立法背景下,其个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起诉主体制度设计上;有学者关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指出其是一项在顶层设计指导下形成的保护妇女的中国方案,并建议适当拓宽受案范围;有学者关注涉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等等。上述探索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范围扩展与基础理论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实践和有益参考,值得肯定。
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设计方面,有学者指出,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具有优位性和指导原理性地位,并因公益相关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序性。面向公益原告及被告(公益加害人)的程序保障在公益诉讼中应居于最核心地位,原告的程序保障程度与公益类型及代表模式相关;被告的程序保障应以“妨诉抗辩”和“重复法律评价抗辩”为重点;公益诉讼各方主体的诉讼权利不应被“非讼化”程序削弱。另外,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根据两种功能配置不同的程序规定,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诉前程序的同时,强化法院审判权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响应跟进民事强制
执行制度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据此,2024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完善发展和国家执行体制改革进行了密切跟进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价值逻辑。有观点认为,在我国民事执行规范中,程序缺失和程序制度的非整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这种情形在执行措施的实施、财产调查、执行监督、执行救济方面尤为突出。民事执行法中的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而具有自身特点,应根据不同的制度目的和特点构建相应的程序。这些程序的建构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框架,否则必然存在缺失和不足。此外,有学者指出,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具有迅速、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执行的手段和程序的正当性,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的多重性。长期以来,化解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执行工作的主线,但解决执行难不是民事执行法的目的,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是执行工作在特定时期的重点。应从民事执行法目的的视角对具体制度的建构和调整予以审视,使之符合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切实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的民事执行法。
第二,中观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重要原则。代表性观点认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面临着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相邻制度和相关社会现实的需求,并在回应与提供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相关领域的制度竞争,这是讨论我国执行立法如何守正与创新的背景和基础。我国执行立法的守正之道在于尊重民事强制执行的固有体系与内在规律,包括协调实现私权的目的与追求效率的价值、廓清审执关系的边界、实现经纬分明的立法构造等方式。我国执行理论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入法及其对执行法定原则的补充、强职权主义的缓和与处分权主义的强化、执行力扩张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案等方面为执行立法创新提供支持。只有以真实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资源,才能为执行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第三,微观层面的民事强制执行具体程序优化。学者围绕共同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优化、执行和解的应然制度逻辑阐释、案外人执行救济机制的体系化反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等具体执行程序问题开展了丰富系统的深入研究。例如,对于执行和解程序,有学者指出,应当在区分“权利与义务关系”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以当事人自主安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实现为边界,限于变更履行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与地点,在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救济路径理应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于案外人执行救济机制,有学者认为,应强调理性定位各种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应然功能和运行原理,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利益,注重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契合,处理好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的关系。
密切推进仲裁制度改革
和仲裁法修订理论研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多次提及仲裁制度,创新提出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多项改革目标。商事仲裁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促进国际经贸交往、推动国际商贸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2024年适逢仲裁法颁布30周年,仲裁法迎来首次较大程度的修订,在此时代背景下,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及仲裁法修订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密切研究,为仲裁制度现代化改革和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坚实学理支撑。
一是聚焦仲裁法修订若干重大争议问题。部分学者围绕仲裁法修订草案及制度变迁发展的实践情况,梳理了仲裁实践中主要争议问题背后的理论溯源。有学者选取可仲裁性、仲裁机构性质与治理、国内与涉外并存的立法体例选择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四个仲裁法修订中提纲挈领的复杂问题,结合修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和社会热点,从仲裁权利与仲裁权力这一对核心概念入手对“仲裁权”的本质进行法理分析,反思可仲裁性等系列问题背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在仲裁领域的投射,主张回归权利本位重构仲裁法立法理念;并借此理论基础、辅以系统论方法,回应争议问题,提出了修法建议。
二是聚焦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制度的比较与创新。例如,有学者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为背景,研究第三方资助机制在我国仲裁制度中设置的可行性后指出,我国有必要在仲裁立法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性安排,以实现实践和立法的有效对接。有学者以体育仲裁为视角,提出应当明确程序性权利在体育仲裁中的三种主要形态,即仲裁庭前的平等权利、公正受审权和公开听证权。在权利平等方面,应以合并审理的方式厘清体育仲裁与其他仲裁的受案范围边界,保障体育从业者平等通过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另外,有学者从仲裁法草案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对比出发,指出应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的实施标准和配套规则,以期为仲裁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同时进一步提升意思自治程度,深化仲裁机构改革、引入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有学者以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为导向,提出仲裁法修订要立足中国实际,在分轨制下完善仲裁临时措施和裁决执行的审查标准,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三是聚焦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优化与完善。有学者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为视角,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及其要件重构、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平衡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仲裁司法审查前沿问题。有学者以仲裁法修订为背景,系统研究了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指出应当及时确立对仲裁调解进行司法审查的有效路径。有学者对于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践困境与修正路径予以关注,提出应致力于建构以仲裁请求与原因事实为核心的重复仲裁识别新标准,弱化司法对仲裁“有限审查原则”的约束,形成以仲裁“一事不再理”规范为总纲,以重复仲裁识别规范和重复裁决撤销规范为细则的仲裁“一事不再理”制度。还有学者结合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现状与发展趋势与部分地区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方面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牛正浩)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