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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涵盖民事、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类型。案例彰显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新特点,充分体现了山西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目 录
案例1.景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某环保协会诉山西某煤化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3.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4.某环保基金会诉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5.某市生态环境局诉某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6.李某某等人倒卖文物、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7.耿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8.原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景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创新修复方式实现生态价值最大保护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景某某与尚某某为捕杀野生动物麝获取麝香牟利,从网上购买作案工具,多次进入某景区踩点并架设电网。同年3月8日,景某某与尚某某二人发现电网附近有两头麝的尸体,捡拾麝香后将尸体遗弃离开。经鉴定,涉案动物为林麝,每只基准价为三千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案涉林麝整体价值为六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景某某、尚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景某某、尚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购买价值六万元的野生动物保护、救治设备、器材,交由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用于对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治、候鸟的观测及监测。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林麝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狩猎行为不仅导致野生林麝种群下降,影响了其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质循环等功能的发挥,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守正创新,通过判决被告人以购买救治野生动物设备、器材的方式代替传统修复方式,直接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有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资源得到最大保护。
案例二
某环保协会诉山西某煤化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专业问题提供意见
【基本案情】
某环保协会根据某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某煤化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人民法院引入4名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司法鉴定部门以“提供的材料不充分、不完整,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为由终止鉴定工作。人民陪审员发挥专业优势,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角度,论证环境污染构成要件,发表专业性意见。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该市生态环境局复函,证实山西某煤化公司污染行为已整改完毕,并且污染物排放数据处于达标状态。结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规定中对于“环境损害”的界定标准来综合判定,如果对环境的不利改变微小,或者损害无法以现有的科技认知水平进行评估,则不能认定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某环保协会所举证据,未达到对当地环境造成整体性能严重退化或使某种实体服务功能丧失不利改变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山西某煤化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亦无法证明该违法行为具体造成了何种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应结合行为对当地环境影响的程度综合考虑。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引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的4名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全面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公众认知、专业背景与法官法律思维的优势互补,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案例三
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对非法采矿犯罪被告人可适用不得从事采矿相关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11月间,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李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867123.77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729096.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沿岸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黄河宁,天下平”,但长期以来黄河沿岸非法采砂行为屡有发生,扰乱黄河水流动态,改变河床形态,对黄河安澜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对李某某适用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禁止令,起到了遏制犯罪,保护生态的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某环保基金会诉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鼓励当事人采取经济高效、持续安全的“绿色修复”方式治理大气污染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原告某环保基金会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从2016年3月1日至诉讼期间生态损害赔偿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大气污染的生态恢复性费用为130.32万元。人民法院还查明,2015年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经完成电厂的提标改造工程,2020年已投入六百余万元进行了填沟造林工程。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某环保基金会关于停止污染、消除危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考虑到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已投入数百万元用于造林工程,尽到了部分替代性修复责任,遂酌情判令山西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承担服务功能损失及大气环境治理费用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标排放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于大气污染的流动性,人民法院在确定企业的赔偿金额时,结合鉴定结论,充分考虑企业已采取补植复绿、提标改造、绿色生产等措施,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鼓励企业采取多种“绿色修复”措施,形成经济高效、持续安全的大气污染治理方式。
案例五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某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通过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某能源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某市政府委托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审理中鉴定机构建议替代修复方案的虚拟治理成本共计715.483万元。鉴于某能源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为帮助其全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愿帮助该公司筹措资金并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修复工作。经各方协商,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了《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及附件。负责造林绿化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实施方案的具体过程全程监督、检查。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以植树代偿具体实施方案》及附件具体规定了植树代偿的种植主体、种植地址、苗木种类、资金来源、后续养护、成活率要求及监督主体等,具有可操作性,其预算总价亦超过了案涉生态环境损失,基于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该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履行植树代偿义务,完成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如某能源有限公司不能如期按方案规定完成植树代偿义务,则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715.48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其一,由企业履行植树代偿义务,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实现生态环境的恢复。其二,在企业因经济能力难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下,尽可能拓宽修复资金来源,引导和督促其他责任主体先行承担相应费用。其三,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多方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本案中,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动全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积极承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上述举措,确保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真正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实质转变。
案例六
李某某等人倒卖文物、盗掘古墓葬案
——从严惩处破坏黄河流域文化遗产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某得知甘肃某地有古墓后,组织郭某某等人预谋实施盗墓。李某某驾车将郭某某等四人带到甘肃某地,同王某某、苏某某等人会面,共同盗掘古墓。后李某某、张某某因在山西省闻喜县倒卖文物被抓获,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在山东、陕西等地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首次以专章形式对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建立黄河文化保护制度体系。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几名被告人将盗掘目标集中在山东、陕西、甘肃等黄河流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破坏了黄河流域的文化资源。针对此类型盗掘古墓葬案件,山西法院深入贯彻黄河保护法,落实《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要求,加大对破坏黄河流域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守护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对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耿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被告人还应承担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7月,耿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某市某煤矿附近非法采煤,共获利235200元。补充侦查期间,耿某某等人向侦查机关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0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耿某某等人对某煤矿附近的非法采煤点进行了生态修复。某市人民检察院、镇政府、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现场土地复垦、林木补种等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良好。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耿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1600元;没收非法采矿收益78400元;耿某某在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
【典型意义】
山西省是煤矿资源大省,未经审批、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的严重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悔罪认罪,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时修复采煤点环境,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通过验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惩罚和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同时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其主动履行修复责任情形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对震慑盗采煤炭犯罪、促进环境修复、引导人民群众提高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原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自己承包地的林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6日、27日,原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罗某等人将自己承包地内种植的105株杨树采伐后出售。采伐地点位于山西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后原某某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五年生红豆杉树苗、华山松树苗共计58株。原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原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的前提下任意采伐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原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58株苗木基础上,继续补植林木152株,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不仅对所有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多种生态价值和社会功能。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将采伐林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公民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砍伐自己所承包、栽植的树木,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林木,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既有效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又弥补了因犯罪造成的森林资源毁坏后果。该案向社会警示,即使砍伐自己所种植林木,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来源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