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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司法温度呵护公民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2 08:02:54   浏览次数:1  发布人:eae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文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飞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中的人身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

    文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飞

    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中的人身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已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概念、原则、对象和范围等。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救急救难”为功能定位,以“加强生存权保障”为价值追求,是国家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确定为衡量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人权司法保障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生存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国家对公民负有生存照顾义务。某些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生存权等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遂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保障其人格尊严。例如,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的多个案件,均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学习需求,尊重和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同时,通过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保持心理健康,保障其健康权。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特定主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强调特定群体受国家保护,这要求国家及时伸出“看得见的手”,实现“弱有所扶”。

    国家司法救助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个司法救助案件,背后都是一部惨剧。”司法救助案件的源头往往在于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使得被害人及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执行申请人,民事侵权受害人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某些当事人甚至因权利受到侵害而致贫。在这些情况下,单纯依靠传统司法手段不足以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境,故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助,避免其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例如,2023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的“小思、小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抚养义务人患有疾病无力承担抚养费,法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缓解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再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的“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证人在作证后遭到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而加害人无赔偿能力。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明确了法律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实现全过程救助方面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基于“救急救困”的宗旨,国家司法救助应坚持一次性救助原则。但如何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有机结合,是每个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可忽视的问题。《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均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给付救助资金,帮助申请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另一方面积极与各地妇联、残联、民政等部门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救助机制,协调多部门构建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做好“长久助”。河北、吉林、云南、河南、浙江、湖南、江西、山东、山西、四川、陕西、新疆等高院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通过积极探索三级法院联合救助、建立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引导慈善基金捐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成立权益保护心理工作站、探索救助金多元发放、进行救助回访等多种方式,形成司法救助带动社会救助工作合力。作为国家对困难群众提供应急生存照顾的重要制度,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于切实保障人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落实全过程救助具有重要意义。在“当赔则赔、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工作理念的指导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了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当前我国国家司法救助仍存在政策导向较强、保障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对此,可以从明确救助条件、合理申请程序、监督救助实施、关注效果评估等环节逐步规范。同时,可通过结合数字政府的建设,联动多方资源,鼓励创新工作机制,以期实现“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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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3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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