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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快评︱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的举措都应该坚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0 16:40:12   浏览次数:399  发布人:4896****  IP:223.213.96.***  评论: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应用检索能力,强化司法大数据应用,拟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通知》还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 2024 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因为公众对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十分重视,“专网&rdq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应用检索能力,强化司法大数据应用,拟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通知》还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 2024 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因为公众对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十分重视,“专网”的表述引起了公众对是否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检索裁判文书的疑问。有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表示,过去一段时间,不但裁判文书上网少了,过去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也存在下架现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始于2016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此举被视为中国司法公开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这项《规定》系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层级。

    《规定》开宗明义地说明了出台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五种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是需要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还明确了公布的时间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除了可以促进司法公开进行制度上的建设之外,对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具有倒逼效应,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也可以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制,为专家型法官阶层的培育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具有法治宣传的普法意义和提供法学研究素材、繁荣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对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而言,接到案件之后通常会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学习,研究相关类案的辩护思路以及裁判思路。

    如果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上述功能就会丧失,也会影响到民众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这是应该慎重处置的。

    类似的法律规定不胜枚举。在互联网已经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先进工具,为公众实现知情权、监督权、学习权提供平等渠道。司法改革举措需要连续性和持续性,凡是有助于司法公开公正的举措都需要坚持,并且根据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而不是其他。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赢得公众信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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